【公告】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檢附原
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附掛檔案:1E15D262-2A48-443F-801D-DD41B8C5BA74.pdf CB369B84-A86C-497B-8180-CA06E8BDFFF3.pdf 5F9D1E8D-617E-4630-9C48-9C41515E24F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