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112年10月16日府人考字第1120178715號函轉行政院
112年10月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 性別平等訓練內容涵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主流化及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內涵,爰修正本計畫名稱。(修正本計畫名
稱)
(二) 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落實尊重並維護不同性別、性傾
向及性別認同民眾之權益,爰擴大性別平等訓練實施範圍。(修正規定第1
點)
(三) 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立學校,
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等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修正規定第2點)
(四) 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
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修正規定第3點)
(五) 明定將各學習資源整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並修正性別平等基
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修正規定第6點)
(六) 明定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2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並得以課程訓練或
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並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
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修正規定
第7點)。
(七) 明定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辦理訓練。(修正
規定第8點)
三、請各機關自113年起將旨揭計畫納入年度訓練計畫實施,並請本縣各
鄉(鎮、市)公所配合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修正「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修正總說明及對
照表各1份。

附掛檔案:AD87A1B7-0FB0-4FCD-B250-138C2002E330.pdf BF97713E-A8F1-4ACA-BD4B-BC3CE409FE2F.pdf 708BDF14-63B5-4507-A34F-BB53A9EDA0D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