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預警、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預警、輔導及相關
補救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49262
號函辦理。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及第11條規定略
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
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
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併同敘明。
援上,各校實施多元評量,並建立預警輔導措施,俾供學生及家長知悉畢
業證書發給條件,提前規劃因應措施。本府依前揭規定辦理。
本案預計將於110年7月本學期結束時,開放公務系統供各校填報附件內
容,俾利函送該署備查。
附掛檔案:1BorNgAM39XYu1-7EeO-TXkKshgSzWQro 1diZDOdDZ1I5-QpwBkbekVx4PX7g1nB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