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級學前教育署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部分民間團體於國民中、小學校晨光、課後輔導時間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教材因具爭議性內容,請各校應依規定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

函轉教育部國民級學前教育署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部分民間團體於國民
中、小學校晨光、課後輔導時間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教材因具爭議性內容,
請各校應依規定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0年3月10日院台業肆字第1100100584號函及教育部國
民及
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

二、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
意事
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
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
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
先與
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
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
以書
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者,應
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四、綜上,請貴校應依教育部於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
中等
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
爭議性教材。
附掛檔案:1BXsHESMmJ9Zu0NagZ8b05G-1U7RGEW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