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

主旨:關於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
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
者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
附件影本各1份。
附掛檔案:1eBxh-tfy50WVM_tz_8G54nnMdlm_mT1O 1lAeLxsb4KqHszdTPBllwiBd2sT0T1BM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