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不得請求報酬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函辦理,檢
附原函影本1份。
查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
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
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
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公務人員亦為該法適用對
象。
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
之需要,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
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有關是類人員
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已於95年6月14日
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解釋在案,仍請依該書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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