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 班費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第128條規定,爰 行政院85年4月11日台85院人政企字第10944

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 班費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第128條規定,爰 行政院85年4月11日台85院人政企字第10944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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