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 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請求權時效5年之規定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 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請求權時效5年之規定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說明辦理,請查照。
附掛檔案:0027A94E-7AC4-4CC7-B390-127CB25273C5.pdf 1C9CA971-3277-4EE5-AAF7-EA5BEB83A440.pdf